东吴人寿爱相随意外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8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骨折保障。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1)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14)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1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通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或给付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剩余部分的百分之百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经医疗机构确诊导致附加合同所附《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项目的,保险公司按照该骨折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骨,保险公司按所发生骨折的各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骨折发生在同一骨,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各骨折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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