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100万元人民币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3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民航班机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5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300万人民币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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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100万元人民币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民航班机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500万元人民币给付轨道交通工具、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00万人民币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投保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