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约定系数乘积。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约定系数乘积。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