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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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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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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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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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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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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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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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特定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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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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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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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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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对于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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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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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祝寿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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