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恒瑞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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