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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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