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一、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年金。
二、普通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普通年金。但如果在相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要给付下述的祝寿金,则我们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对应的普通年金。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70、75、80、85、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四、教育金
对于投保年龄为12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若在其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教育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经给付的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年金。 |
普通年金 |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普通年金。但如果在相应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要给付下述的祝寿金,则保险公司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对应的普通年金。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70、75、80、85、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
教育金 | 对于投保年龄为12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若在其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经给付的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