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合同有以下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式一、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方式二、定期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保险公司将给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后的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一共给付二十笔养老年金, 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保险公司将给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后的第二十九个保单周年日,一共给付三十笔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合同终止。 方式三、终身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该领取方式下,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为二十年,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一共给付二十笔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保证养老年金领 取期为三十年,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一共给付三十笔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该领取方式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除当年正常给付的养老年金外将额外给付一笔当年正常养老年金金额两倍的养老年金作为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