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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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每月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合同的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为二十五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五年养老年金即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二十五年养老年金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您可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申请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在保险公司确认了您的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金额给付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六十日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