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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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提供的轻症疾病共有40种,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5万人民币。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提供的中症疾病共有10种,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共有100种,分为以下5组,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第三组重大疾病(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合同终止。 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现金价值为0。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