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含88周岁)期间生存情况下应给付的主合同《卓越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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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身故之日至年满88周岁(含88周岁)期间生存情况下应给付的主合同《卓越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 | 若在附加合同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