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120%给付年金;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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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120%给付年金;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如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