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盛朗康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保障,其中特定疾病分为三组,最多每组可理赔一次,确诊特定疾病还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特定疾病共有50种,分为以下3组,具体释义见“9.8”。

 


第一组: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十一)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双侧卵巢切除术
(十三)肾上腺切除术
(十四)胆道重建手术
(十九)慢性肾功能损害–肾
功能衰竭期
(二十) 单侧肾脏切除
(二十一)单个肢体缺失
(二十二)单侧肺脏切除
(二十三)肝脏手术
(二十八)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二十九)早期肝硬化
(三十四)双侧睾丸切除术
第二组: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十七)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
术或内膜切除术
(二十七)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

(三十七)肺功能衰竭
(三十八)心包膜切除术
(三十九)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四十)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四十一)植入心脏起搏器
(四十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四十五)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七)早期象皮病
(四十八)严重大动脉炎
(四十九)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
胸旁路移植手术
第三组: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 3 周岁后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十五)单眼失明
(十六)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十八)角膜移植
(二十四)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三十)中度瘫痪
(三十一)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三十二)微创颅脑手术
(三十三)面部重整手术
(三十五)单耳失聪
(三十六)轻度面部烧伤
(四十三)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四十四)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四十六)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
性病变
(五十)糖尿病导致脚趾切除
                                                                                            
(二十六)中度帕金森氏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特定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提供的特定疾病共有50种,分为3组,具体释义见“9.8”。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特定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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