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其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其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年金 | (1)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趸交保险费的20%给付年金; 此后(不含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若在其年满60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20%给付年金;若在其年满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期交, 交费期间内,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期交保险费的20%给付年金;交费期间届满后,若在其年满60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20%给付年金;若在其年满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40%给付年金。 |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4倍给付关爱金。 若生存至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那些公司按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5倍给付关爱金。 若生存至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6倍给付关爱金。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应交的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