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