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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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之日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