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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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已交保 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年满18 周岁以后且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 全残,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 年金总额=(65-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 额×30%+24×基本保险金额×45%。 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 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 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 额×45%。 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89-投保年龄-主合 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其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按照合同已交保险 费给付祝寿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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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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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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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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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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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6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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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
额×30%+24×基本保额×45%+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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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至祝寿金领取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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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次数)×基本保
额×45%+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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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祝寿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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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额×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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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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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