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鸿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犹豫期后即可领取第一笔,可返本保障,身故和全残提供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犹豫期后

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65周岁前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65周岁后(含)

基本保额×45%

(每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可选择66、77或88周岁领取一次)

身故或全残
保单生效未满1年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满1年及以后
保单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其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 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年金 (1)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 的30%给付年金;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其年满65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 仍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若人在其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45%给付年金。
祝寿金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对应日,祝 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66、77 或88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65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45%给付年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6、77 或88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其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东吴鸿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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