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附加加倍关爱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定期人寿产品,身故或残疾皆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1)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1)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合同 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 的其他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视同合同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规定的其他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东吴附加加倍关爱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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