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可选部分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病情严重必须在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每次住在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30 日。累计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30 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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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我们对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病情严重必须在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外,还按每次住在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人工受精、产检、宫外孕、精神疾病、行为障碍、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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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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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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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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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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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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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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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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