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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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 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我们按照扣除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 天至65周岁。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醉酒、斗殴、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精神疾病行为障碍、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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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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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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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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