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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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1)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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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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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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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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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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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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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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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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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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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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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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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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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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