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 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 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 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疾患、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