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就180 日内实际支付合理费用扣除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 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怀孕流产分娩、宫外孕、不孕不育、人工受精、节育、产检、参加高危运动、酗酒斗殴、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