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 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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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