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您 为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投 保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附 加 保 险 的 , 等 待 期 为 3 0 日 , 您 为 被 保险人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致的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我们对该项保险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因病情严重必须在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在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
责任的延续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
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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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因病情严重必须在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在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30 日。累计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30 日时,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杀、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健康检查、未告知的既往症、保单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的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见7.8)、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违反规定
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7.15)、探险活动(见7.16)、武术比赛(见7.17)、摔跤比赛、
(9)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
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9);
(12)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
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4)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见7.20)、先天性疾病(见7.21)、遗传性疾
病(见7.22);
(15)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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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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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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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承担保险责任;日额津贴给付以180天为限) |
重症监护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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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住院日补贴×1.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承担保险责任;重症监护日额津贴给付以3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