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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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120%给付满期生存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