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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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