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臻鑫福(庆典版)两全保险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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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