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2、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3、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4、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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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轻症金保险金 |
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50 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5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20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疾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2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分为6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前: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年满18周岁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可选)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后,确诊重大疾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包含豁免保险费)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可选)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包含豁免保险费)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额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于年满 18 周岁后,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包含豁免保险费)给付额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可选)额外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年满六十周岁后,确诊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额外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