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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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您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一项或多项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医院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从而发生属于主险合同给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以拥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拥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前述给付金额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的意外住院免赔天数之后,乘以该项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主险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