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您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您与保险公司所约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您与保险公司所约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