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主险合同中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4 合同效力中止”、“4.5 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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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若投保人选择自主险合同满5年开始领取生存年金,则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生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若投保人选择自主险合同满10年开始领取生存年金,则自主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生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