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特定轻症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特定轻症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特定轻症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4合同效力中止”、“4.5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4意外伤害”、“6.5医院”、“6.7初次罹患”、“6.8特定疾病”、“6.9特定轻症疾病”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且前述两项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特定疾病或特定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