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4合同效力中止”、“4.5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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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关爱金 | 主险合同的关爱金给付时间分为两种: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和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3若您选择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则被保险人在第5和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和第6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关爱金。 若您选择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则被保险人在第10和第11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将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和第11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关爱金。 |
生存年金 | 若您选择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自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若您选择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自第12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期满,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