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等待期后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全残或等待期后全残,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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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等待期后身故,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全残或等待期后全残,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合同效力中止”、“4.4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4意外伤害”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