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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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合同的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以下二项的较迟者: 1. 合同的第 5 个保单周年日; 2. 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自约定的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合同有效的,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给付“生存年金”。 给付生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小金额。 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不超过给付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