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凡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3、犹豫期: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主险合同(即退保),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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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
给付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