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4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包含8种重大自然灾害,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给付。
到达年龄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给付。
满期给付比例表: 20年,110% ;30年,120% ;40年,13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