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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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分别给付与上述已发生保险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主险合同所指重度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三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本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度、中度及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的重度疾病为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初次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持续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