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海关缴纳关税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四)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
(五) 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六)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重大
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 海关应征税款高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