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七条
车身划痕以及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