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
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
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
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
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
况下驾车。
(八) 非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
(七) 因污
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发动
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
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负主要事故责
任的免赔率为 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
故原因的,免赔率为 2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