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
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
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
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
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
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
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
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
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
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
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
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
清单后,按照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
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
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
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
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
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
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
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
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