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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