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
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