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