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或住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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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烧烫伤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用于矫形、美容、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六、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费;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