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意外伤害保障中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 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 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
(三)丧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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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丧葬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 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 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
保险期间
签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