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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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美容、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费;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